2007年2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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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:五种情形下追究政府“一把手”动物防疫责任
岳德亮

  据新华社 浙江省决定建立动物防疫责任追究制度,五种情况下要追究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“一把手”责任。
  根据省政府近日发出的《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》,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,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。
 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,将追究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:
  不按规定层层建立责任制,致使防控职责不清的;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治规划、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,或不及时部署、督查防控工作;防控机构、队伍不健全,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,或防疫设施薄弱、保障措施不到位;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,免疫、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,或动物防疫经费落实不到位;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,对疫点、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采取预防、控制、扑灭措施,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,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阻碍、拒绝调查的。